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2012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之规定,将固定资产认定金额由原“通用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调整为“通用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其他关于固定资产的认标准不变。
此认定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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