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流动和安全,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西安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校内外单位及个人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债务。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是办理往来款项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往来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及时催收、催报、催结,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各单位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借款”。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等。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支付的可以收回的定金、押金、保证金,野外实验、科研活动等所需的临时借款等。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时应有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无经费来源、无预算、超预算的款项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用性支出,报销内容应与借款事由一致,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禁止长期挂账。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等《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内的零星支出事项,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办理
(一)办理借款应真实、准确填写经费项目、借款事项、借款用途、金额等相关信息,并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签。
(二)预付款项借款应提供合同原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理;个人借款应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在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内的事项原则上不办理个人借款。
(三)财务处应严格审核借款事项的合理性、审批手续的合规性、附件材料的完整性。
(四)借款业务的经办人应当为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学生、外聘人员和校外人员不得作为经办人办理借款业务。原则上同一经办人或同一经费项目的累计未核销借款不得超过5笔。确需增加借款次数的,应填写《借款相关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后予以增加。
(五)预开发票事项视同借款管理。因科研业务需要,确需提前开具科研发票的,经二级单位科研主管院长审批、科技处审核后予以开具。除合同约定对方单位扣有质保金外,其余应收款项原则上应于发票开具后60日内到款。到款后,经办人需及时办理收入确认和借款核销手续。
科研以外的其他业务,除合同有明确约定以外,原则上不得预开发票。
第九条 借款业务核销期限
(一)各类借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在取得报销凭据、具备借款核销条件的30日内办理完结借款核销手续。
(二)已借款但因故未使用的,原则上应在借款之日起30日内将款项退回学校,并填写《借款相关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
(一)财务处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办理和核销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统计借款情况并通报校内各单位。
(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所主管的单位或项目经费借款的报账核销和追偿工作负责,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财务处进行借款清理,督促借款人及时清理未核销的借款。
(三)借款人对借款核销负有直接责任,借款后应及时索要发票并按按规定办理验收或结算手续,及时核销所借款项。
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超过三个月未核销的项目和借款人,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相关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说明原因并明确延期核销时间,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后予以适当延期。延期后借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借款之日起一年。
(四)借款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核销,且未批准延期的,学校授权财务处可扣发借款人的工资或相关收入,所扣款项直接冲抵借款,直至结清借款为止。
(五)因岗位变动等原因需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相关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借款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在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借款,核销时限仍从借款之日计算。
(六)教职员工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前,应结清名下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在履行借款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确认坏账并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坏账的类型及核销所需证明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无法收回的借款,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做出情况说明。
(二)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已经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又无法确定责任人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款项,由人事处提供辞退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通知。
(四)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借款,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坏账核销应由借款人或所在单位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供核销证明材料,财务处定期汇总审核后报财经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核销。达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标准的,还须经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为坏账,不得自行核销。
第十五条 对于已确认为坏账并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学校对已核销的坏账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予以协助,积极追索。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六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押金、保证金、外单位到款暂存、后勤待结算款项暂存等。
第十七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本着及时确认、及时清理的原则及时核销,确保应付及预收款项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
(一)对于科研到款等校外转入暂存款项,相关人员应及时办理到款认领手续。
(二)对于后勤结算款、其他预收款等校内暂存款项,相关部门应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对账,办理到款认领手续。
(三)对于押金、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项,相关经办人员应及时根据时限要求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三年以上无人认领的款项,应由业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财务处审核后报财经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确认为学校收入。达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标准的,还须经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对于已确认为收入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学校对已确认为收入的应付及预收款项保留权属人的法律权利,事后权属人追索恰当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予以协助,退付相应款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做好本单位往来款项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财务处负责对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审计处负责对往来款项相关经济事项的审计监督。往来款项相关经济事项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的,应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往来款项监管本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对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因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工作失误或没有按规定及时履行核销责任,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经认定涉嫌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业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细则》(院财发【2004】183号(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