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椐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2017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我校教职工在2017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为了方便教职工纳税申报,经与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协调,可由学校集中代理纳税申报手续,但需要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教职工也可按照《通告》中的方式选择自行申报。本次工作仅为个人办理申报手续,若无合并申报则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由财务处准备)。
三、时间安排
本次纳税申报要求在4月10日前完成,为提高纳税申报工作效率,本着服务教职工的原则,财务处对全校各单位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办理,由于教学单位申报人数较多,将采取提前给学院提供需申报的教职工名单、约定时间和地点,集中办理。
四、其他
1.本次申报统计基础是学校2017年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数据,若有其他外单位收入,补缴可由财务处代理合并申报。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税务局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申报工作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可登陆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和咨询,也可到财务处综合会计科进行咨询,联系人:杨宁宁,电话:86173059。
财 务 处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