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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人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
2026-10-27 16:33   审核人:

 

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规定,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扣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以下七类服务,学校作为支付方须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计税标准

(一)增值税: 简易计税,征收率 3%,现阶段减按 1%执行;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 7%计算(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减半按 3.5%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单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予以免征。

(二)起征点:单次( 日)1000 元,达标全额计征,未达标免征但需零申报;校外人员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的,学校不再代扣代缴;未开具发票的,可以由学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三、 申报系统及报销时限调整

(一)系统升级调整时间

为适配新政策要求,10 月 28 日 17:00 起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系统暂停服务,11 月 1 日起系统仅保留学生助研费、助管费模块正常申报,其余需代扣增值税的发放类型模块暂时关闭进行升级,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销时限要求

在劳务申报系统完成填报后请于 10 月 29 日 12:00 前在智能报账系统完成劳务费报销单审批;若存在问题单据,须在 10 月 29 日 17:00 前完成修改及线上审批;计财部将在 10月 30 日 15:00 前完成本月所有劳务费发放单据的打印处理,逾期申报的劳务费将按新扣税政策执行。


四、有关要求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工作,严格规范劳务费报销与发放流程。计划财务部将严格按照新规开展审核、计税及代扣代缴申报工作,确保学校涉税工作合法合规。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部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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