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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2-05-30 09:3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使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根据陕教资【200760号文件《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西安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定机构与职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各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3-5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

第二条 认定范围

1. 西安工业大学注册的本科生、高职学生;

2. 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严重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4.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第三条  家庭贫困认定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简称: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2)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生活困难的学生;

3)经济困难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4)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认定为特困: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4.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人;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的材料

  1.《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 西安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

    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家庭遭遇突发事情的酌情调整认定时间。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生在本学院领取或在学生处的网页下载《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表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辅导员;

2.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材料进行测评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学生,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学生填写《 西安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无异议后将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批后,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将无异议者登记入册并确认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被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有效期为一年,从学校公示结束之日起生效,一年后自动失效,仍然困难的学生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第七条  取消贫困生资助的情况及惩罚措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隐瞒不报者;

 4.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5.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6.对于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停止所有资助,取消评优资格,追回资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如发现学生家庭贫困状况有弄虚作假情况,按照第七条有关条款执行;

2.各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贫困生行列;

3.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29月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自动终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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