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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财经委员会职责(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经工作,确保财经决策的科学、民主、公开,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教财[2010]138号)等文件要求,学校成立西安工业大学财经委员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安工业大学财经委员会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审议咨询意见。    

第二章  成员构成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主管或协管财务和规划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以下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财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本科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基建)处、校工会、法律顾问1人、教学单位负责人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组成。    

教学单位负责人代表实行每年轮换制。    

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担任,实行轮值制。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要负责议题收集、会议组织、纪要起草、资料存档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是学校财经事项的审议咨询机构,按照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求对有关财经事项进行研究。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主要职能为:    

(一)研究学校重要经济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    

(二)研究学校融资计划、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投资及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处置等重要财经事项。    

(三)研究风险防控重要事项,包括:学校经济活动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和审计检查发现重要财务问题的处理与整改落实事项等。    

(四)研究收支管理重要事项,包括:筹措办学经费的重要措施,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类特殊支出事项等。    

(五)研究资金管理和债务管理重要事项,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销、往来款项清理、学校银行贷款续贷、还贷及其他债务相关的重要事项等。    

(六)研究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研究由学校委托的其它财经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有关事项。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议题由校内各单位申报,填报议题申报单,经主管校领导审签,连同议题材料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议题,经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审阅后,报财经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提交议题单位应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研究,并按要求提交议题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财经委员会主任审阅后存档。    

第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保密的内容,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传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职责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制度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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