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文件,在《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5日)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本校确有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良好的全日制本科(不含三本)、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是运用金融手段帮助本校经济确实困难、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来资助其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由陕西省相关部门经招标确定的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负责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协调,各学院落实具体事务。
第五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会同财务处与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二)负责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职责;
(三)按期向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及其它事宜;
(四)负责向经办银行——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及时报送我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并协助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五)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六)为贷款学生提供有关贷款服务,对贷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七)根据各学院申请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协助催缴还贷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各学院的贷款名额;
(八)负责各学院辅导员贷款培训的组织、全校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料的管理及向各学院提供诚信教育的资料;
(九)招聘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协助办理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十)负责向中行骡马市支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联系方式。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管理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本院系的贷款规模,审核贷款学生的资格,核定贷款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
(二)按有关规定,参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学生档案,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初审合格的,要在其申请书上加盖学院公章予以确认;
(三)及时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和贷款资料,并组织本学院的贷款学生填写贷款合同和借据,以及贷款学生毕业时的还款确认和计划书;
(四)负责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联系方式及协助催收欠款;
(五)负责本学院贫困生的档案和贷款档案的保管;
(六)负责本学院贫困生特别是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七)负责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所需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和办理其交办的其它贷款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在本学年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认定为贫困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生活节俭,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成绩良好;
(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按期归还所欠国家助学贷款;
(八)符合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限额、利率、贴息、还款期限和展期
第八条 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为学费贷款,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学费+住宿费,艺术专业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每人每学年6000元人民币。贷款人数不超过申请时在校生总人数的20%。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包括罚息)全部自付,自付利息(包括罚息)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的下月1日起计算,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及高职学生专升本不能按原计划还款的,必须与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办理展期手续(具体办法由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及高职学生专升本已办理展期手续的,在读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施行每学年一次申请、中行一次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所需个人的材料:(1)学生须在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包括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2)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父母没有身份证,可复印有父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本一联);(3)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4)在学校网站下载《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费用证明》,《推荐表》,三份表格并填写;(5)填写银行借据并附最新成绩单复印件;(6)填写贷款合同三份。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须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填写的内容审核完毕,连同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并在学院公示,确认上报材料没有问题后连同电子文档形式填写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表格形式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信息网为准)交至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查各学院的所有材料,并将审查合格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加盖公章后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中行面签贷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的回收和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一次或分次的方式,也可提前归还。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及高职学生专升本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我校审核通过后,由我校的对口经办银行——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否则,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我校和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与待转入校和相应的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其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对中途辍学、退学、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行离校、死亡、失踪的学生,本校协助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申请终止发放;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变动时,贷款学生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及学校;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贷款账号遗失或更改,本人应及时与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联系。
第七章 违约及责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今后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有权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将不讲信用(违约)的借款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它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如下:
(一)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停发校内无息贷款、奖学金、取消济困助学岗位及其它资助;
(三)情节严重者,按《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中行二环世纪星支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起施行,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