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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2-06-04 14: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陕教资【200761号文件《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为了保证学生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20小时(含20小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各学院、各用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俭学工作的职责:

1.在校内各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勤工助学补助的发放工作。

2.指导各用工单位、各学院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发展。

3.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主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校内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时,先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设岗。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相对更困难的学生优先。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1.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需求信息;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需求信息;

3.学生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审批考核表》,辅导员签字、资助负责人签字盖章,学生到资助中心报名,资助中心统一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及工资额度

1.固定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图书馆、后勤集团(教学楼、公寓中心、膳食中心)、工业中心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的岗位工资由工作时间确定,但每月工作不得超过20小时(含20小时)。工资标准为:甲等10元每小时,乙等8元每小时。

2. 流动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的用工需求,与用工单位商议后确立流动岗位数。用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学生工作。流动岗位的工资实行包干制度,每月130元。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因故不能继续工作,需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离开岗位。用人单位要及时在学生个人的考核表注明离岗日期,并将考核表返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用人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对学生出勤情况、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学期末将每位学生的考核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办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用人单位每学期初上交的前一学期每位学生的考核结果,核定每位学生的工资额度,并从财务处领取工资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享有其他在册学生权力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2.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

3.勤工助学学生有向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应履行其他在册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学有余力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履行相关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每年要在学校参加至少20小时的爱校义务劳动。拒绝参加义务劳动者,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人单位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7月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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