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及相关人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我校已接到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我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我校相应涉税项目的适用税率、发票管理、开票程序以及会计核算等也随之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务机关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我校需办理更换新的发票税控机、购领发票以及其他相关手续,预计需要2周时间。在2016年10月8日至21日期间,学校将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前安排好相关事宜。
二、注意事项:
1.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我校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收入)、文化创意服务和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收入和会议费收入)、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让收入)、鉴证咨询服务(测试费和版面费)等多项业务执行6%的税率。经营租赁服务(房屋和场地租赁费收入)业务执行11%的税率。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签署合同时,请考虑税金变更因素。
2.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对方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需求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我校可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方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涉及免税业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 对方单位要求我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合同复印件,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证明,开票信息(纳税人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金额)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自开票日起180天内,对方单位需办理发票认证,过期不予抵扣。经办人员必须及时将发票传递给对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对方不能按期抵扣的,由经办人自行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5. 为合理降低税负,自2016年10月起,办理报销业务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包括:(1)材料、软件、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2)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3)车辆租赁费、运输费(4)公务用车维护费(含保险、维修等)(5)水费、电费(6)天然气、煤炭和燃油的采购(7)咨询费、审计费等。
6. 按照税法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国税局要求学校按季申报增值税,为能及时办理抵扣手续,学校经办人需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0日内(开票日期后三个月内)将发票的报销联和抵扣联同时提交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发票超期无法抵扣的,财务处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注意:报销时只需将发票报销联粘贴入报销凭证内,抵扣联无需粘贴,单独交报账会计用于进项税抵扣认证。抵扣联不得签字、污损,并请保护好抵扣联的密码区。)
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学校原则上不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学校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西安工业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610103435231262
注册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4号
开户银行:建行大明宫支行
账 号:61001781300052502618
电 话:029-86173059
四、咨询电话:
财务处综合管理科:86173059
财务处会计核算科:86173064
财务处结算中心:86173088
高校“营改增”改革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对学校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财务处近期将邀请税务专家就“营改增”的相关问题向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宣讲、解读。对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务处将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措施和方案予以明确和解决。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