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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2-16 16:47   审核人:

全体教职工:

为保证教职工能够及时享受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结合税务局有关工作通知安排,现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精神,纳税人次年需要所在单位继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或修改,未及时确认的,从次年1月起将无法享受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因此2019年已填报且2020年度未发生变化,请教职工个人在12月底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https://its.shaanxi.chinatax.gov.cn/)中的任何一个渠道完成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对于2019年度未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或填报较晚的纳税人,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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