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条款和税务稽查反馈意见,指出学校在确认科研经费到款后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现就调整我校科研经费到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制度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经费到款,在财务处办理确认收入时必须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科研项目经办人员提前明确开票信息及开票内容,今后不再受理合并开票申请业务,未开具发票将不能对该笔科研经费办理入账手续。
二、对于本通知前已经提交《合并开票申请》的科研项目,财务处也将分别通知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请经办人员于4月20日前到财务处财务服务大厅8号柜台办理开票手续。
特此通知。
财务处 科技工作部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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