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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2-04-01 08:52   审核人:

 

全校各单位:

近一年来,我校多次收到税务稽查部门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核查通知。经调查核实,所核查发票大多数确属虚开。虚开发票行为既给学校和职工本人带来了法律和经济风险,也给学校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按照税务监管要求,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秩序,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专项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策宣传。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利用职工大会或专题会议等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宣传。宣传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开具假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严重违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使用假发票、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和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也是严重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职工在办理各类经济业务时,请务必从正规渠道、合法供应商处采购,并按业务真实情况据实开具发票。在财务报销时,经办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我校财务智能报账系统已与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连接,自动对所有报销发票进行真伪验证并对发票信息永久留存。税务或公安部门如破获和查处虚开发票公司,由这些公司开出的所有增值税发票都将被核查。

二、开展自查清退工作。各单位对2020年以来使用增值税发票报销业务开展自查。对于自查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主动将报销款项交回财务处,进行经费回冲。在此之后,学校收到税务或公安部门移交的发票核查信息,经核实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已经完成报销手续的,将按照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会商机制进行处理。

三、强化问责追责和案例通报。对于多次被核查出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报销的单位、课题组和个人,将暂停其财务报销手续的办理,并会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对于典型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校内通报。

规范发票报销、严肃财经纪律,关系到每一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声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对教职工税务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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