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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相关规定
2015-03-09 10:47   审核人:

    每项经费开支都必须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需要验收的还需验收人签字。审批人和经办人不能是同一人。若是审批人经办的业务,必须由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具体规定如下:

    1、事业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下同)的开支还须报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

    2、小型修缮及零星基建开支:单项在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审计处审计认定后,再由主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在10000元以上的还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科研经费:各类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含校长基金、各类项目配套等学校自有经费)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的外协转拨(含试验费、加工费等),需提供相关合同。单笔经费超过3万元的外协转拨(含试验费、加工费等)或属于对方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须科研处处长审核签字。

    4、差旅费:一般工作人员及副处级干部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校级副职出差,由正职审批。

    5、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费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费用须先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再履行审批手续。

    6、设备购置:凡购置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需要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能报销。单价在规定限额以下,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需要到国资处办理低值易耗品验收登记手续。

    7、借款:办理借款手续须是本校正式职工,借款审批手续与支出审批手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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