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一)取得发票注意事项
1、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白条及单位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教职工因公购买原材料、设备等商品时,应索取正规的税务发票;委托税务局开票的,必须在发票上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支付版面费等劳务费后应索取统一的服务业发票;支付打印费、餐费等应索取统一的定额发票;与非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要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符合规定用途的票据。
2、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要素完整(出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不得省略),并盖有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其他项目更改后应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3、一次购买大批同类商品价值在300元以上、在发票上不便逐一标注品名的,需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售货单位有电脑打印购物清单的,可附上电脑打印的购物清单。
4、教职工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间距发票开具时间超过一年
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二)粘贴发票注意事项
车船票、出租车票、过桥过路票、定额发票等小型发票应按阶梯状粘贴在与报销单同样大小的票据粘贴单上,注意要粘贴整齐,并在粘贴单上注明票据张数和金额。票据粘贴单不要超出报销单的尺寸。大张票据可直接附在相关报销单后面,不需粘贴。
(三)结算注意事项
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凡超过1000元的款项,除差旅费和奖酬金等用于个人的支出外,须以转账方式支付。1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可以支付现金,但在同一单位采购物品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支出,累计超过1000元的,也要以转账方式支付。
需转账支付的,支票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必须与发票相符。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另行审核批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职工取得支票后请及时交付收款单位或送银行进账,请勿折叠、磨损。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若符合规定用途的现金需用量在1万元以上,教职工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财务会计科,以便备足现金储量。
2、职工外出开会、进修、学习,须凭会议通知、学习通知办理报销手续。
3、从预算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学科建设费等)中报销的,职工须持经费本(或卡)来财务处报账,经费本(或卡)由经费审批人负责保管。
4、从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中报销的,职工需持经费本(或卡)来财务处报账,经费本(或卡)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
5、各部门若变更或临时授权经费审批负责人,须事先将变更通知书或授权委托书报送财务处,委托书须注明授权期限。
二、经费审批权限及报账程序相关规定
(一)经费审批权限
每项业务都必须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需要验收的还须验收人签字;审批人经办的业务,必须由上一级审批人审批。经费审批人应审查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在发票上注明经费开支渠道。经费审批权限如下:
1、由经费预算指标开支在10,000元以下的,由部门(含总支)审批人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下同)的开支,由部门审批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由部门发展金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审批人审批;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部门审批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接待费一次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横向科研项目开支5,000元以下的,由课题组审批人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000-8,000元的,由系(部、所)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8,000元以上的,还需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5、纵向科研项目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课题组审批人和系(部、所)负责人共同审批,5,000元以上的还需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6、同一项目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得分别报批。
7、差旅费:一般工作人员及副处级干部出差,由部门审批人审批;处级干部出差,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院级副职出差,由正职审批(正职不在由其他副职批)。工作人员外出办事乘坐出租车应从严控制:工作人员在西安市内乘坐出租车,其费用在经费预算指标内开支的,经部门审批人审核,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其费用在科研经费、代管经费、发展金等项目支出的,由部门或课题组审批人审批。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乘坐出租车,其费用由部门审批人审批。
8、临时出国费、签证费、小礼品费、证书、证件复制费、体检费、国内旅费等,由主管部门审批人审批,国外费用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9、修缮费:预算指标内的零星修缮、单项在5,000元以下的小型修缮及零星基建开支,由主管部门审批人审批;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修缮及零星基建开支,工程预决算需经审计处审计认定后,由主管部门审批人审批。
10、教师培训费:由人事处管理的师资培训费指标列支的,由人事处审批人审批;由各系(部)管理的指标列支,则由系(部)审批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11、临时工工资:在经费预算指标内开支的,由人事处负责审批;部门自有资金开支的,由部门审批人审批。
(二)固定资产(设备、图书)和低值易耗品的报账程序
1、凡购置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教学设备或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需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能报销。单价在规定限额以下,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需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方能给予报销。
2、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下的用具设备及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需到国资处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手续后方能报销。
3、教职工用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除外)、毕业设计费购买图书资料,需到各院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年末各院系将统计报表报图书馆,由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从其他预算经费及发展金中购买图书资料的,需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三、借款相关规定
借款对象原则上必须是本校正式教职工;在校研究生借款,须经指导教师审批,并由指导教师催还。借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借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不得将不同来源、不同用途的资金混用。借款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用借出现金开支不应由现金支付的项目。
报销还款时间确认原则为:
1、教职工出差(含外出培训),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两周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2、学生赴外地生产实习,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和报销,并于返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零星物品的购置应在一周内办理验收和报销手续。
4、购置固定资产,应在两周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报销手续。市场现购的以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
5、专项修缮工程应在工程验收并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6、其他经济业务原则上在业务完成后一周内完成报销手续。
7、借款人已经在财务部门办理了借款手续,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未能及时使用的,应在借款后一周内将借款退回。
8、单位借款按协议执行。
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按时报销或退还借款的,财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并由单位负责人催报。若在催款期限后一周内仍未报销或退(还)借款的,财务部门将停止对该单位、部门其他事项的借款,并同时分期从经办人的工资中扣还借款。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该单位、部门应写出延期报销的书面申请,由财务处审批并确定新的报销还款时间。
四、差旅费开支相关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和住宿按下表标准执行:
项 目
出差人员 |
火 车 |
轮 船 |
其他
交通
工具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一般
地区 |
特殊
地区 |
正副校级干部、有特殊贡献专家、工资等级在五档以上(含五档)的教授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软
席
车 |
二
等
舱 |
按
实
报
销 |
90--180 |
120--240 |
正副处级干部、正副教授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
硬
席
车
|
三
等
舱
|
60--120 |
80--150 |
其他工作人员 |
40--80 |
60--100 |
注:①特殊地区是指:四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 重庆)、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海南省;
②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摩托车和三轮车;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副教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3、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凡使用行政差旅费到北京、上海等地有夕发朝至特快列车的,一律不准乘坐飞机。出差任务紧急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便的,须事先在预借旅费时获得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5、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实报,超过高限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在出差期间有部分天数的住宿费超过高限标准,但按总天数平均计算未超过高限标准的可以报销,平均计算超出高限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6、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旅游车(船),乘坐旅游车(船)的,超出标准车(船)费差额的部分自理。
7、特殊情况需乘坐火车软席或住宿超过标准的,应事前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否则,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8、出差人员在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时,应按凭证单上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补助项由财务报账人员填写),经费负责人审批时应核定出差天数,财务人员根据往返车票及审批后的核定天数计算出差补助。
9、出差期间车票不慎丢失的,需写情况说明,经费负责人审批。从科研经费中报销的还需院系领导审批确认。
说明:(1)本指南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政策调整,本指南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