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财务开支审批权限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效率;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落实财务经济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学校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校预算管理的各教学、教辅、行政、后勤等单位。本办法确定的审批权限仅限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及学校代管支出。
第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原则
(一)经费负责人对所负责经费开支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报销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经费开支的各级审批人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各自审核责任。经费审批人应对所审批事项及票据严格把关,履行审核责任。
(三)各类经费只能指定一名负责人审批费用开支,当审批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审批而需委托其他负责人审批时,应事先书面授权并向财务处备案。
(四)各类经费开支必须按照规则逐级审批,常规性经费开支审批应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章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财务开支审批人是指:
(一)学校校级领导;
(二)各处级单位党政负责人;
(三)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
(四)专项预算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经费开支审批
经费开支在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有其经费管理要求,还须报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及以上的开支还须按经费性质报相应分管校领导审批。
分管校领导审批范围按照经费性质划分如下:
(一)学院教学、教改经费报分管教务处、研究生院校领导审批;
(二)学科建设费报分管发展规划处(校学科办)校领导审批;
(三)图书购置费报分管图书馆校领导审批;
(四)科研经费报分管科技处校领导审批;
(五)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活动费报分管学生处、团委校领导审批;
(六)党政管理及教辅部门经费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审批
科研经费审批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西安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民口)经费管理办法》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本建设开支审批
列入学校建设计划的基建项目,其基建经费开支由基建处处长审核并报分管基建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批。财务处按照校长审批意见和基建合同进行审核并支付。
第八条 其他审批事项
(一)人员工资、绩效津贴、社保等人员经费和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支出,由人事处负责审批,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新增发放类别或变更发放标准时,需报分管人事处校领导审批。
(二)学生及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应先由校医院审核签批后再履行报销手续。办理医疗费借款的,还需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差旅费:差旅费审批,按照《西安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外汇结算业务:各类经费中开支的用外汇结算的费用,如:外文期刊版面费、国外发生的交通费等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五)图书购置费用:由各类经费支出的图书购置费用须经图书馆审核登记后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由各类经费支出的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应先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再履行审批手续。
(七)基本建设、修缮、改建、装饰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验收和审计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办理借款手续时应附合同。
第三章 财务开支审批要求
第九条 每项业务都必须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需要验收的还须有验收人签字。
第十条 若审批人和经办人为同一人,其经办业务的开支,必须由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第十一条 报销业务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为逃避审批权限而分别报批支付。
第四章 审批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经费支出的经办、验收、审批人员,按照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严把经费审批、审核关口,保障学校经费支出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一)经办人责任。对所办事项经济业务产生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的知情权负直接责任。外部审计时,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责任。经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验收人员责任。对经办人交付的实物数量、金额、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对所办事项的真实性、价值的符合性,采购实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对专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单位主管校领导的知情权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