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我校科研合同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我校科研合同无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均执行3%增值税税率。请科研人员在洽谈和签订科研项目时,注意税率变动的影响。
二、自即日起,事业经费及科研经费报销持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不再要求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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